1-4.境的主張方式
「能發揮功用者」是「事物」的定義。事物、有、所知三者同義。若予以區分有二:(1)「常的事物」及(2)「無常的事物」。其中,(1)如無為的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。(2)如已生者、所作性、無常。
事物的定義:能發揮功用者。
事物、有、所知三者同義。
所知可分為二:常的事物、無常的事物。
「能發揮功用者」是事物的定義,毗婆沙宗乃至上部宗派共同承許。但是,唯有毗婆沙宗不共主張「事物、有、所知是同義」,經部宗以上則不承許。因此,以毗婆沙宗而言,所知可分為二種:常的事物、無常的事物。這是毗婆沙宗特別的主張之一。
1. 常的事物。例如:無為的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。
1-1. 無為的虛空是常的事物。
無為的虛空是「事物」,故一定是「能發揮功用者」,這是毗婆沙宗的不共觀點;經部宗以上認為,虛空不是能發揮功用者、不承許虛空是事物。
虛空是「無觸礙為性」,也就是沒有遮礙空朗朗的這一分。如屋內無牆壁阻隔,而能於屋內空間行走,就是因為屋內這一分遮除物質觸礙之體性。那麼,虛空是空無觸礙,它能發揮何種作用?既然承許虛空是事物,虛空具有何種作用?毗婆沙宗認為,正是因為虛空是無觸礙之體性,故能容納其他的事物、其他事物才能安置於其上,如是能發揮功用。比如,屋內的空間,因為是具有虛空之無觸礙體性,故能於屋內堆砌磚塊、建築牆壁;相反來說,若具有觸礙性,磚塊就不能逐一往上堆砌。如是,毗婆沙宗認為虛空是常的事物,虛空是能發揮功用者,由於虛空的「無觸礙特性」而能安置其他諸事物,這就是虛空的作用。
再者,除了毗婆沙宗承許虛空是常的事物,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內容是關於無遮、非遮1的差別。經部宗以上各宗都承許「虛空是無遮」,為何虛空是無遮?「唯遮除觸礙」這一分就是虛空,因為是遮除觸礙不引出其他意義,故是無遮。但是,毗婆沙宗則不承許,因為自宗根本不承許無遮。
虛空是無遮,因此,當說空性時大多以虛空譬喻,空性譬如虛空一般,因為虛空也是無遮。宗喀巴大師的主要見解之一就是「空性必定是無遮」。宗大師認為經部宗、唯識宗、中觀宗所主張的無我,無論補特伽羅無我、法無我、空性一定是無遮,這是依據月稱菩薩的《明句論》闡釋《中論》所說:「諸法不自生,亦不從他生,不共不無因,是故知無生。」依據觀察「非四生之理」而承許「凡是無我必定是無遮」,主張補特伽羅無我與法無我皆是無遮,且以虛空為譬喻,因為虛空也是無遮體性。
經部宗以上各宗承許無我或空性是無遮,所用譬喻就是虛空。中觀宗自續派或應成派,主要是依據中觀的論典且以虛空譬喻空性。唯識宗是依據《解深密經》所說依他起、遍計執、圓成實等三性,其中以「幻化」譬喻依他起,以「虛空花」譬喻遍計執,以「虛空」譬喻圓成實。無著菩薩是依據《解深密經》作為論述的基礎,所以唯識宗就是依據《解深密經》中以虛空譬喻圓成實——唯識宗所主張的空性。
毗婆沙宗承許虛空是「非遮」之理由——毗婆沙宗認為虛空是非遮,因為是遮除觸礙後引出虛空是具有作用者,其作用是堪能安置其他事物、事物堪能安立於其上,因為是遮除觸礙之分又引出餘義,故虛空是非遮,而不是「無遮」。經部宗以上承許虛空的性相是「唯遮除觸礙的這一分」,並且認為虛空是「無遮」,因為僅遮除自己的所遮分「觸礙」且不另引餘義,也就是說,唯有遮除觸礙而不引出其他的意義,故是無遮。如是,虛空是「唯遮除觸礙」這一分,這一分是常法、不是剎那壞滅體性,故不具作用。
除了「事物」的安立方式不同於上部宗派,其餘法類的區分與安立,如有為與無為;常與無常;已生與無生等之安立,則是同於上部宗派——本文中說到「無為的虛空」,其中既說「無為」,也就表示有承許「有為法」。經部宗以上承許有為法、所作性、無常、事物是同義;毗婆沙宗不同於此,因為自宗將「事物」區別另說,如本文說「事物、有、所知是同義」,然而,其餘法類的區分與安立,如有為與無為、常與無常、已生與無生等,安立的方式則同於經部宗以上,唯一不同的就是「事物」與「非事物」的安立,因為自宗承許「一切有、一切法都是事物」,這是毗婆沙宗特別不同的主張。
1-2. 擇滅是常的事物
「擇滅」也就是「抉擇滅」的意思。所謂抉擇滅就是「以智慧抉擇所得之滅」。如法寶中的「滅諦」與「抉擇滅」是相同。如以通達四諦之智慧抉擇後所證滅諦,就是抉擇滅。抉擇滅之滅諦,唯聖者心續中才有。
1-3. 非擇滅是常的事物
所謂「非抉擇滅」就是「因緣不具足暫時不生之滅」。這不侷限於聖者,一般凡夫、未入道者心續中也有的。何謂缺因緣暫時不生?比如,翻譯者心續中的了知,未能於仁波切的心續中生起,仁波切心續中「不具足能生起『翻譯者的了知』之因緣」,這一分缺因緣不生就是非抉擇滅。
以生起「抉擇滅」或「非抉擇滅」為例作說明——若想要心續上生起擇滅,則須斷除煩惱障,唯有斷除煩惱障後才能於心續中生起擇滅。再者,心續中非擇滅的事例,例如,仁波切的心續具有「能斷除生起翻譯者心續中的了知」之非擇滅。何以故?因為仁波切的心續未能生起翻譯者的了知。為何不生?因為不具足——能生起「翻譯者心續中的了知」之因緣,不具足如是因緣,所以,仁波切心續中具有——「能斷除生起翻譯者心續中的了知」之非擇滅。
滅諦以「聲詮門」可分為二種:抉擇滅、非抉擇滅。聲詮門的分類不一定是真正的種類,如非擇滅不是真正的滅諦,僅是聲詮門的類別。真正的滅諦,如斷除煩惱障後不再生煩惱之抉擇滅。非抉擇滅不是真正的滅諦,例如,我出生時就具備非抉擇滅,我出生時就具備「他有情的了知不於我心續中生起」之非抉擇滅,我心續中不具足能生起「他有情心續的了知」之因緣,這一分缺因緣不生就是屬於非擇滅。
再者,抉擇滅是「常的事物」,既是「事物」則是「能發揮功用者」,那麼,抉擇滅具備何種作用?抉擇滅的作用是「能遮止所斷再生起」,也就是具有遮斷障礙(煩惱障、所知障)再生起之能力,這就是抉擇滅的作用。再者,非抉擇滅的作用又是如何?以前述的例子而言,「與自己非同一心續的有情心續的了知,因為因緣不具足,故不於自心續生起」之分,這一分就是非抉擇滅的作用。
毗婆沙宗安立「常的事物」有彼三種,如同世親菩薩的《俱舍論》說無為法分為三——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。除此三種以外,沒有安立其他的無為法。以上部宗的觀點來看,這種主張容有許多過難。如經部宗以上承許一、異、瓶的返體、所知等是無為法,這就與毗婆沙宗有眾多的諍難處。比如毗婆沙宗只承許無為法有三種,但也承許瓶的返體是常法,若是提出問難:「瓶的返體是常法,為何不是無為法?」這就難以作出合理的回答了。
〔有問〕:以上部宗而言,毗婆沙宗所承許的虛空就是「空間」,所以它是有為法,但從另外一角度來說,空間沒有剎那性變化,故是暫時的常法,這樣理解是否正確?
主要是必須清楚——各自所承許的不同處。毗婆沙宗此一承許的不同處就是:虛空具有「能於其上安立其他事物」之作用,這是虛空的作用。但是,經部宗以上不作此承許。再者,安立虛空的定義之不同處。經部宗以上安立虛空的定義是「〝唯〞遮除觸礙之分」,「僅遮除觸礙」這一分體性,就是虛空。此中「唯」字顯示,僅遮除所遮品不引出其他的法義,所以經部宗以上認為虛空沒有作用,這不如同毗婆沙宗承許——虛空不具觸礙相,且具有「能於其上安立其他事物」之作用。
如是,所安立的定義容有不同,毗婆沙宗所安立的虛空,並不等同經部宗以上的承許,因為在虛空的性相承許上就是不相同。所以,若因為虛空是無觸礙之體性,而承許「能於其上安立其餘事物」是虛空的作用——以這種理路去推論經部宗見解則不堪成立,也就是說經部宗不承許。因為,既然承許「遮除觸礙」這一分就是虛空,卻又說「遮除觸礙後又能安立其餘事物是其作用」,以經部宗以上承許虛空的理路來看,這根本不堪成立。
再說,既然承許虛空是無為法,虛空一定不是由因緣所生,以及經部宗以上認為事物一定是由因緣所生、根本不可能是無為法。所以,毗婆沙宗所承許的虛空就是不同於經部宗以上。總之,這是二種不同承許的方式,毗婆沙宗作此承許的理由,於經部宗以上則是不堪成立。又比如,若遮除所知,則常法、無常法也被遮除,但是,安立所知時卻認為「所知具有能安立無常之作用」,而承許所知是具有作用者;然而,經部宗以上不可能承許所知是事物,因為所知本身是常法。
2. 無常的事物。例如:已生者、所作性、無常。
或者,「事物」也可以區分為:(1)世俗諦及(2)勝義諦二者。
毗婆沙宗主張,事物也可分為二:世俗諦、勝義諦。世俗諦與勝義諦就是「二諦」。內道佛教宗義都承許基、道、果之建立。基有二分:世俗諦、勝義諦。道也有分二:方便道、智慧道。果也有二分:佛果之法身、色身。依於了解世俗諦、了解勝義諦,而能生起修方便分之道、修智慧分之道,而最終證得果位之法身、色身。這是一般總的來說。
其中(1)「當破壞或以心將部分個別地去除,會被執持(所緣之法)自身的心所捨棄的這個所緣之法」就是世俗諦的定義。事例:如瓶及毯子。因為當以錘擊碎瓶之時,執瓶的認知會捨棄;而當毯子的紗線被一根一根地移除之時,執毛毯的認知會捨棄。
另一版譯本——世俗諦的定義:當一個對境透過物理的方式破壞或心理的方式區分至細部時,會被執取該對境的認知所捨棄者。
此中「破壞」意謂以色作破壞(以物理作破壞);「以心將部分個別除去」意謂以非色的心識分析除去支分。如是,有二種方式。
1. 以物理作破壞,如文說「當破壞」。如瓶是世俗諦,當以鎚子擊碎瓶時,因為瓶被破壞不存在,執持瓶的心自然也就不存在。如是,瓶就是「當被破壞時,即會被執取該對境(瓶)的認知所捨棄者」,故瓶是世俗諦。如毛毯是世俗諦,將毛毯的經緯線一一拆除時,毛毯即不存在,所以,執持毛毯的認知也就捨棄所緣的毛毯,故毛毯是世俗諦。
2. 以心理分析去除支分,如文說「以心將部分個別地除去」。瓶也能被認知分析去除支分,內心現起瓶的行相「大腹縮底能裝水」,再透由所顯現瓶的行相,而分析去除瓶的各個支分,去除大腹、縮底、能裝水作用,如是去除各個支分之後,執取瓶認知也就不存在。或如,分析去除車的各個支分,去除車門、去除車窗、去除方向盤等等,車的支分全數除去之後,車即不存在,因此,原有的「執持車之符義覺知」自然就消失了。如本文中說「執持自身的心」就是意謂符義的覺知。非符義的覺知,則無所謂捨棄或不捨棄。
世俗諦的事例:如瓶或毛毯。
如前說明,瓶是世俗諦,因為當以鎚子擊碎瓶時,執取瓶的認知自然就捨棄了。毛毯是世俗諦,因為當毛毯的織線被一根一根除去,執取毛毯的認知自然也就消失了。或者,以心理觀察分析除去一一支分。(仁波切開玩笑舉例~)所以,如果我們想要觀察瓶子是不是世俗諦,就拿鐵鎚去敲瓶子,發現瓶子被擊碎後無法復原,我們執取瓶的心自然就消失了。或者,我們試試看桌上的杯子是不是世俗諦,就拿鐵鎚去敲擊它,不過,這樣最後吃虧的還是我們自已,因為原有的物品就被破壞了。
或者,我們完成拼圖的圖案之後,再將拼圖一片一片拆除,所拼成的圖案也就消失了。又比如,玩積木組裝房子,完成時具備房子的形狀,再將積木一塊一塊拆解之後,所組裝的房子就消失了。或者,最方便的方法,在白板上面寫一個大A字,然後將A的上半段擦掉,它就不是A了,或者將A的下半段擦掉,它也不是A了。
我小時遇過一位非常風趣的老法師,他有一個非常喜歡的瓷杯,有一天他不小心拿著瓷杯撞上牆壁,當下一聲作響杯子破掉了,老法師便說:「哎呀!這個瓷杯呀~杯子就是杯子,དགག་པ།(ga)一聲就沒有了。」法師這麼說話非常風趣好笑,中文上可能聽不出笑點,大概只有懂藏文的人才能體會。這是藏文上一個同音詞,藏文དགག་པ།有「遮止、否定」的意思,所以老法師便說「杯子དགག་པ།就沒有了」——杯子遮止掉就沒有了。
總之,此處所謂「破壞」,如以鎚子等外力作破壞,所謂「以心將支分個別去除」就是內心觀察分析而去除支分,透由這兩種方式任一,瓶或毛毯即不存在,因此,執取瓶子或執取毛毯的認知就自然消失了。
(2)「當破壞或以心將部分個別地去除時,不會被執持(所緣之法)自身的心所捨棄的這個所緣之法」就是勝義諦的定義。事例:如無方分的極微、無時分剎那之認知、無為。
另一版譯本——當一個對境透過物理的方式破壞或心理的方式區分至細部時,不會被執取該對境的認知所捨棄者」即是勝義諦的定義。
以物理作破壞,或以心理觀察分析將其支分個別地除去,已區分至最細微時,仍不被執取彼法之符義覺知所捨棄,彼法就是勝義諦。也就是說,因為彼法仍存在,所以,執取彼法之符義覺知自然也不消失。
勝義諦的事例:如無方分的極微、無時分剎那之認知、無為。
毗婆沙宗承許無方分極微——最極細微塵。因為「無方分極微」是最極細的微塵,故未能以鐵鎚等物質破壞之,也未能以心理觀察分析而去除支分,因此,執取無方分極微之符義覺知也不消失。「無時分剎那之認知」是勝義諦。以時間來說,「時邊際剎那」是最短的時間量,已不能將其再分析區分,已不可能再除去其支分,如是,時邊際剎那之認知——無時分剎那之認知,是勝義諦。如是,無方分極微、無時分剎那之認知,因為未能被破壞、無法以心理觀察分析去除支分,所以,執取彼法的符義覺知並不捨棄彼法,故彼法是勝義諦。
「支分」之不同安立理門
藏文上雖都是以「支分」一詞,但其中容有不同差別的安立,如微塵支分,瓶的支分、無常的支分、無時分等。
1. 微塵支分。微塵的支分是以「方分」而安立。若有方分,則是「具支分微塵」,若無方分,則是「無方分微塵」。如是,微塵的有支分、無支分就是以「方分」而安立。
2. 緣起支分。是以「彼法的某一部分」而安立。如瓶的支分、無常的支分等。例如,瓶的大腹、縮底、能裝水等皆是瓶的支分。又如,無常的無常、無常的所作性,無常的有為性等,各自都是無常的支分。
3. 時間支分。(是以「前後際之差別」而安立)。所謂「時邊際剎那」就是最短的時間,也就是具力士夫一彈指時間的六十五分之一,或有說三百六十五分之一。「時邊際剎那」已無法區分出前後際剎那,故是沒有支分,乃是最短的時間。要言之,是否為最短時間?就是觀察是否具有時間上的前際與後際剎那。
因為《俱舍論》說:「彼覺破便無,慧析餘亦爾,如瓶水世俗,異此名勝義。
毗婆沙宗安立世俗諦、勝義諦及其事例,這是依據《俱舍論》中所說:「彼覺破便無,慧析餘亦爾,如瓶水世俗,異此名勝義。」前三句顯示世俗諦,最後一句顯示勝義諦。
如文說「彼覺破便無,慧析餘亦爾」,透由物理破壞或心理觀察分析,從整體中將個別支分去除之後,會被執取自身的覺知所捨棄的所緣之法,彼法就是世俗諦。又說「如瓶水世俗」,這一句顯示世俗諦的事例,如瓶中的水,當瓶被擊碎時,瓶中的水流失後,便無法再執取它了,故是世俗諦。最後一句「異此名勝義」則是顯示勝義諦,此中「此」意謂前三句的內涵,所以,與世俗諦相異的就是勝義諦。以物理破壞,或以心理觀察分析將支分個別去除,不會被執持自身的心所捨棄的所緣之法,彼法就是勝義諦。
〔有問〕:瓶中的水,無論如何作區分,它仍然是水,水是勝義諦嗎?
不是這般理解。水是由眾多微塵聚合所成,我們觀察分析水,最後則是無方分極微,既然水能被區分出無方分極微,這就表示水是世俗諦。
〔有問〕:安立世俗諦與勝義諦之分類,有何利益?其原因為何?
以上部宗派的角度來說——為了有利於了解勝義諦,故安立世俗諦。關於了解真實義——世俗諸法的實相,以此而言,了解勝義諦就是最殊勝的理解,然而,了解世俗諦則是了解世俗諸法實相的方便,故安立「勝義諦」與「世俗諦」之分類。或說,以基、道、果之建立而言,基是指二諦,二諦則是以「境方面的存在行相」之差別而安立,境方面的微細存在行相,安立為「勝義諦」;境方面的粗分存在行相,安立為「世俗諦」。除了下二宗以外,唯識宗以上都是如此安立。
以唯識宗來說,「世俗諦」是以〝境方面的粗分存在行相〞而安立,如安立瓶、柱等為世俗諦;「勝義諦」是以〝境方面的微細存在行相〞而安立,如安立「瓶外境不成立」為勝義諦,比較於世俗諦瓶則是更微細。如是,以粗細的角度來說,毗婆沙宗也是如此,自宗所安立的勝義諦比世俗諦更微細。總言之,為能了解粗分境而安立世俗諦、為能了解細分境而安立勝義諦,毗婆沙宗也是因此而安立二諦。
〔有問〕:以毗婆沙宗而言,最小的火微塵是否由地、水、火、風等微塵聚合所成?
毗婆沙宗承許地等四大微塵是由八種微塵聚合所成,如由八種微塵聚合成為最小的火微塵,所以,最小的火微塵中也是有地水火風等微塵。
〔有問〕:以毗婆沙宗而言,「如來」是世俗諦或是勝義諦?
「如來」就是指佛聖者,佛聖者屬於「以心將其部分個別去除時,不會被執持自身的心所捨棄者」,因此,如來是勝義諦。又,毗婆沙宗不共承許——佛的色身不是佛,這也是毗婆沙宗不共其他宗派的主張之一。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有二十七或二十八條。
以目前正在學習的《宗義建立》來說,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,例如有:(1)不承許自證。(2)三時是質的別、三時是實質成立。(3)事物、有、所知是同義,事物分為「常的事物」與「無常的事物」。(4)二諦之不共建立。(5)「抉擇滅」與「非抉擇滅」之不共承許。(6)不承許無遮,凡是遮除所遮一定不是無遮。
〔有問〕: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,是否都被上部宗派破斥?有沒有哪一條尚未被破斥?
毗婆沙宗不承許無遮,上部宗派沒有特別作破斥。一般共許「了知、覺知、認知是同義」,毗婆沙宗則不承許,而是主張「了知一定是慧」,上部宗派也沒有特別作破斥。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,上部宗派沒有全數作破斥,大部分是在究竟見解上作破斥,若與上部宗的究竟見解有相違,上部宗派便作出破斥或遮止,並且順帶破斥相關的部分。總之,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,上部宗派不盡然都作出破斥、遮止,這就如同毗婆沙宗有不共的親教師,上部宗派並不會去遮止他們的親教師。
經部宗以上承許「覺知、了知、認知是同義」;毗婆沙宗則主張「覺知一定是慧」;然而,以上部宗派來說,如「定」、「受」等心所都是覺知,但不是「慧」。雖然毗婆沙宗與上部宗同是安立「覺知」的定義為「明且了知」,但其中則有不同的承許。又如,毗婆沙宗承許「律儀」屬於色法,應成派也如此承許,內道中最下及最上的宗派都是承許「律儀是色法」,經部宗、唯識宗、自續派則承許「律儀是覺知」。又如,毗婆沙宗承許色、無色禪定有屬於色法的部分,如以初禪定來說,初禪定是覺知,初禪定之初禪戒(初禪定道共戒)則屬於色法。又如毗婆沙宗不共主張「眼根是量」(五根是量),眼根能證得色處,眼根對於色處是量;上部宗派則主張眼知才能證得色。
〔有問〕:毗婆沙宗承許補特伽羅是世俗諦、補特伽羅無我是勝義諦嗎?
首先說,毗婆沙宗如何安立世俗諦、勝義諦?這需要確定清楚。透由物理的方式破壞,或以心理的方式區分至極細部份、去除一一支分,執取該對境的認知便捨棄——這一種法就是世俗諦,如瓶或毯子。再者,透過物理的方式破壞,或以心理的方式區分至極細部份、去除一一支分,執取該對境的認知並不捨棄——這一種法就是勝義諦。這才是毗婆沙宗安立世俗諦、勝義諦的方式。所以,你現在所說的,應該是屬於大乘宗義的觀點,以唯識宗或中觀宗來說,能修之補特伽羅,屬於世俗諦;所修之法,如補特伽羅無我或法無我,則是屬於勝義諦。
〔有問〕:補特伽羅死亡不存在,如同瓶子破碎消滅,內心便不執持補特伽羅,所以,補特伽羅應該是屬於世俗諦?
如你所說的思惟——所執取的補特伽羅死亡不存在,能執取補特伽羅的心也就消失——以這個理由安立補特伽羅為世俗諦,沒有問題。不過,如你剛才所說:「補特伽羅是世俗諦,補特伽羅無我是勝義諦。」以這一種說法提問,這應該是比較偏於上部宗的觀點。
〔有問〕:勝義量能否證得世俗諦?名言量能否證得勝義諦?
這一種說法是應成派的論述,所以,就以中觀宗的角度作回答。如月稱菩薩在《入中論》闡述二諦時,字面上直接顯示:勝義量的所量一定是勝義諦,世俗量的所量一定是世俗諦。如是,以字面上直接顯示而言,勝義量僅能證勝義諦,世俗量僅能證世俗諦。但以辯證而言,則容有可辨析。
如《入中論》第十品中闡述「諦」功德時有說,勝義量僅能證勝義諦,世俗量僅能證世俗諦,這是以排除佛聖者而表述。所以,包含佛聖者來說,則不是如此決定。因為,佛聖者心續中的「證如所有性之一切遍智」能證得盡所有性(世俗諦),「證盡所有性之一切遍智」能證得如所有性(勝義諦)。若不作此承許,則有「一切遍智未能於一剎那同時證一切法」之過難。如是,如《入中論》第十品中所說顯示——世俗量能證得勝義諦,勝義量能證得世俗諦;不過,宗大師對於這方面有提出許多的問難。
因此主張有三時的物質(主張三時為實質),而且主張瓶既存在於瓶的過去時,瓶也存在於未來時。
毗婆沙宗主張有三時的物質,這是其中的一種承許方式。例如:說實事師經部宗不承許過去、未來是存在,因為,若是基成周遍是現在。(應清楚其中的理由,以何種理由作此立宗,如後文的說明)。
毗婆沙宗則主張「有三時的物質」。例如,瓶存在於瓶的過去時,瓶也存在於瓶的未來時,更不用說瓶存在於瓶的現在時。瓶的過去時,瓶是質成立རྫས་སུ་གྲུབ་པ།,瓶的未來時,瓶子也是質成立རྫས་སུ་གྲུབ་པ།,三時的物質皆是質成立——這是主張「有三時物質」的一種說法。
現在時有過去的瓶;現在時有未來的瓶。現在時有過去的瓶,其理由是——現在時能生起憶念瓶之了知,能生起緣過去瓶的了知。有能生起緣過去瓶的了知,例如「想起昨天拿瓶子做某一件事情之了知」,因此,昨天的瓶存在於現在,因為有生起的「識」。同樣的,現在時有未來的瓶,能成立之主要理由——有能生起緣未來的瓶之了知。如是,現在時能安立過去瓶與未來瓶,這是毗婆沙宗的見解。
毗婆沙宗如是安立,能成立之主要理由是:能生識。
因為有能生起緣過去瓶之識,故過去的瓶是有。因為有能生起緣未來瓶之識,故未來瓶是有。何以故?因為識的生起觀待「根」與「境」之故。若無境,則無法生起緣境的識。
如是,毗婆沙宗承許瓶存在於過去時,也存在於未來時,理由是——能顯現過去瓶之了知、能顯現未來瓶之了知,皆是有的,故過去瓶是有、未來瓶是有。
(毗婆沙宗承許過去瓶、未來瓶是有,且是實質成立,其理由是——識能緣過去瓶,也能緣未來瓶,既然瓶為識顯現所見,這就表示識有遇到境(瓶),既是如此,這個境就是存在的,是故,毗婆沙宗承許瓶存在於過去時與未來時。)
經部宗主張——過去、未來不存在,若是基成周遍是現在。
如不以某一事物,或說不以某一個「基」而說三時,只是以「過去」、「未來」、「現在」本身而言,「過去」與「未來」不存在,理由是——若是所知一定是現在。那麼,如何成立「過去」與「未來」不存在?「過去」是已然遮除,「未來」則是尚未發生,故彼二者不存在;如是故說——若是所知一定是現在;過去、未來則是不存在2。
但是,結合某一法而言,或說以某一個「基」而建立三時,則能成立——彼法的過去、未來、現在都是存在。瓶的三時是有,瓶的過去、未來、現在都是存在。「瓶的過去」是存在的,因為「瓶的過去」是瓶的因位時,或說瓶的近取因時,「瓶的因」觀待於瓶是「瓶的過去」,是故,瓶的過去是存在;同樣的,「瓶的未來」是瓶的近取果時,「瓶的果」觀待於瓶是「瓶的未來」,是故,瓶的未來是存在;又,「瓶的現在」就是瓶的當下自己時。如是,瓶的過去、瓶的現在、瓶的未來,瓶的三時皆是存在的。
要言之,若說「三時是存在」則是結合某一法而成立,彼法的三時是有的;而不是單純的指過去、未來是存在,因為,若是所知則必定是現在。
如藏文上說「瓶的過去」,為何其中有加「的」字?因為「瓶的過去」與「瓶過去」不相同。「瓶的過去」是指向「瓶的近取因」或「瓶的因」,觀待瓶而言,瓶的因已遮除不存在,故是瓶的過去。但是,若說「瓶過去」,這是表示瓶本身已經壞滅。如是,「瓶的過去」與「瓶過去」二者應理解為不同,如同藏文文法上的差異。
〔有問〕:「過去的瓶」是指已滅的瓶,或是正在滅的瓶?它是瓶的因或是瓶的果?「未來的瓶」是未生的瓶或是已生的瓶?它是瓶的因或果?
「過去的瓶」(差別法是瓶)指已滅的瓶,所以,它是現在的瓶的因;「未來的瓶」指未生起的瓶,它是現在的瓶的果。或者,以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來說,「昨天的我」是今天的我的因,「明天的我」是今天的我的果。
〔有問〕:毗婆沙宗所承許的過去瓶、未來瓶、現在瓶,是同時存在嗎?
毗婆沙宗承許過去瓶、未來瓶、現在瓶都是存在的,其理由是——因為現在有「能緣到過去瓶之意識」,故過去瓶是存在的,相同道理,因為現在有「能緣到未來瓶之意識」,因此,未來瓶及過去瓶於「現在」是存在的,所以,它們是同時存在。「因果同時」也是毗婆沙宗的不共承許之一。
〔有問〕:毗婆沙宗認為過去、現在、未來是實有,那麼,「現在」是世俗諦或是勝義諦?
「現在」本身是時間,「現在」本身不會被物理所破壞,以意識觀察分析也無從除去它的支分,因此,「現在」本身是勝義諦。但是,現在的瓶、現在的柱等,則是世俗諦,因為能被物理所破壞,也能以意識觀察分析而去除一一支分。如是,「現在」與「現在的瓶」有差別,這是需要清楚的。
又例如,現在是印度晚上六點,以意識觀察分析「六點」能去除各個支分,因為「六點」能區分出時、分、秒,最終將支分六十秒一一去除,「六點」這個時間就不存在。再加上簡別也是一種觀察的方式,如「晚上六點」,它是從昨天淩晨延續至現在晚上六點,將這一段時間的各個支分全部去除,則不堪成立「晚上六點」。如是,「晚上六點」本身是延續前面的時間而有,總共經過十八個小時,所以才說現在是晚上六點。又如「早上六點」,則是從凌晨開始經過六個小時之後,它也是具有自己的各個支分。又如,如何成立「一年」?2021年是十二個月所組成,每一個月有三十天,每一天有二十四小時,每一個小時有六十分,每一分有六十秒。以意識觀察分析去除「年」的支分,「秒」被去除「分」則不存在;分既不存在「時」也不存在;時既不存在,「月」則不存在;「月」不存在,「年」也就不存在。
〔有問〕:「六點」本身是時間,它是累積支分而有的,能將它的支分一一去除,但是,為何「時間」本身卻不是如同此般?
主要攸關內心的安立方式不同。例如安立「六點」,就是因為知道前面是「五點」,所以才能安立「六點」;或說,「六點」這個時間,它本身就是由累積眾多的「分」與「秒」而安立為有的。如是,因為內心安立「六點」的情況就是如此,所以,以意識觀察分析就能一一去除它的支分。但是,內心安立「現在」的情形則不是如此,以「現在」而言,因為它本身沒有支分,所以觀察分析也無從去除它的支分。
舉例來說,比如「我現在到了」能成立於早上,我們在早上說「我現在到了」;也能成立於中午,我們在中午說「我現在到了」;晚上也可以說「我現在到了」。但是,若說「現在晚上六點我到了」,它的意義就不相同,因為其中是說「晚上六點」,這就表示內心已經有了解,從早上到現在是晚上六點了。如是,因為內心安立「我現在到了」與「現在晚上六點我到了」的情形不相同,所以,內心上的理解也就必然不相同。
又比如,你對我說:「我以後要去印度。」我只是理解你以後要去印度,但你沒有表明何年何月何日,所以,我內心所顯現的時間就是無從作任何的區分,因為只是說「以後」而已。如果你是說:「2023年要去印度。」這就比較清楚了,我就會繼續問:「哪一個月?或是什麼時間?」這時候便會變得很明確了。總之,主要是說明——在內心的安立情形上是有差別的。
〔有問〕:毗婆沙宗主張「三世實有」,上部宗對此作出何種駁斥?
首先說,毗婆沙宗承許,瓶於瓶的過去是存在,瓶於瓶的現在也存在,瓶於瓶的未來也存在,所以,過去的瓶、現在的瓶、未來的瓶都是存在。上部宗則認為,現在的瓶存在,過去的瓶不存在,未來的瓶不存在。過去的瓶不存在,因為瓶破掉時即不存在;未來的瓶不存在,因為尚未生出。又如學習《攝類學》「建立大因果」時有說,俱生緣與俱生果同時存在,這只有毗婆沙宗承許因果同時存在,上部宗不承許。如是,毗婆沙宗的「三世實有」之說,無論唯識宗或中觀宗的論典中都有依據經教及理路作駁斥,最簡單來說,就是以「承許因果不同時存在」之理就能作出多種破斥。
以上,已闡釋毗婆沙宗的「境之主張」,再作一些補充——
⮚《攝類學》闡述「境」的單元中有說「常法」與「事物」二者,事物又可分為:色法、心法、心不相應行法。《攝類學》中也有說「二諦」——勝義諦、世俗諦。(這些都是不同於毗婆沙宗的承許)。
⮚ 色所依之六境:色處、聲處、香處、味處、觸處、法處。《攝類學》是以經部宗見解而表述,故說「法處是常法」,但是,毗婆沙宗則承許有一種色法是「法處色」,也就是所謂「無表色」。
⮚ 經部宗以上承許「五道是覺知的體性、心法的體性」,但是,毗婆沙宗則不共主張「五道是色法體性」。
⮚ 經部宗承許「聲共相」與「義共相」是常法、無為;毗婆沙宗則承許聲共相與義共相是心不相應行法。
⮚ 經部宗以上承許有「無遮」與「非遮」二種;毗婆沙宗不承許無遮。
⮚ 上部宗派不承許因果同時,因與果二者是前後時位;毗婆沙宗承許因果有同時存在的狀況。
⮚ 毗婆沙宗大部分的部派主張「大乘非佛說」。
⮚ 上部宗派承許佛經可分為「了義」與「不了義」二種;毗婆沙宗則認為佛經必定是「可如言而取義」,故佛經皆是了義,不承許有「不了義」之佛經。